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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公事业单位自主选择权

更新时间:2021-05-25 09:14:24 浏览次数:9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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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点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根据此条规定,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消费者在哪个商家购物,要求哪个经营者向其提供服务,应当由其决定。例如,消费者可以在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也可以在集贸市场、个体摊点购物;可以在实体店现场购物,也可以在网络商店远程购物可以选择某厂家的服装,也可以选择私人定制等等。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消费的目的是满足消费者的生活需要,该需要能否得到满足,取决于消费者对于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能否进行选择。只有让消费者在种类繁多、性能各异的商品和服务中作出充分的选择,消费需求才能得到真正满足。不给消费者对于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的选择权,限定消费者只能购买此种商品而非彼种商品,只能接受这种服务方式而不是那种服务方式,消费者需求就无法得到满足或者变得迫不得已。经营者应当树立消费者与经营者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尊重消费者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自主选择权。当然,尊重消费者对于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的选择权,并不意味着经营者不能在众多商品和服务中推荐质优价廉、更符合消费者消费意愿的商品和服务,但这种推荐不能构成对消费者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的限制和剥夺。

3、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源于需求,没有需求自然不会有消费的意愿和冲动,因此,是否愿意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某种服务,应当由消费者自主决定。例如,生活中有的经营者在消费者看过、摸过某商品后,强制消费者购买,不购买就恶语相加;有的旅行社工作人员强制消费者在指定商店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并以相威胁,这样的行为都严重侵犯了消费者购买决定权。

4、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一个发达的商品社会,商品琳琅满目,服务千差万别,哪种商品和服务在性价比方面能令消费者满意,消费者只有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后才能知道。不让消费者挑选,既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也不是好的商业策略,其结果很可能是消费者放弃购买,经营者也不能真正了解消费者的喜好,造成产品积压,终在商品市场上失去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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