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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公事业单位自然人之行为能力

更新时间:2021-04-15 09:52:27 浏览次数:9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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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效的《民法总则》根据自然人不同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类是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类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三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法律把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限制或禁止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参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宗旨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总结起来,行为能力的分类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权利,做题时要注意分类和年龄阶段。

例题:甲某自幼家贫,17 周岁时在一家饭店打工为生,其间,拿出其所有的积蓄 1000 元钱为其母亲买了一台电视机,其母知道后认为甲某是未成年人,购买电视机的行为应当征得其同意方可生效,于是向商场主张购买电视机的行为无效。甲某购买电视机的行为( )。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本题答案为B。因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从事的行为也是有效的。根据题目所说为甲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即将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购买电视机行为有效。所以,本题应该选B项。通过此题可以发现行为能力题目的考察会结合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进行,把握好要件,基本就能应对题目从而取得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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