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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之租庸调法与两税法

更新时间:2020-10-17 10:58:05 浏览次数:106次
区域: 吉林 > 昌邑
1.租庸调法

唐高祖武德二年(公元619年),在推行均田制的过程中,在赋役制度方面还颁布了租庸调法。租,是按丁缴纳的田租,即地亩税;庸,即徭役,不服力役时,可缴纳一定的实物替庸,也叫“输庸代役”;调,是户调,按丁缴纳一定的织物和棉麻。这种新法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将地租与徭役合一的赋役制度。

2.两税法

唐中叶,安史之乱以后,均田制瓦解,土地兼并,人丁流失,户籍不实,租庸调制失去存在的基础,无法继续施行。为了解决财政危机,维持唐王朝的赋税收入,防止人民起来反抗,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在封建政治家、宰相杨炎建议和主持下实行“两税法”。

“两税法”是封建税制的一种新形态,它是以劳力、土地和财产的多少来确定纳税的等级,不再分地租和力役,合诸税为一税,统一征收,税额多少,与男丁多少已没有联系。如果想备考2020年长春市事业单位考试,http://j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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