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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林公务员行测资料法律考点刑法

更新时间:2018-03-27 12:28:24 浏览次数:123次
区域: 吉林 > 磐石
类别:考研辅导班
地址:磐石市政府对面
针对公务员备考,常识部分知识点多而杂,在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的备考过程中,以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常识部分题型侧重点为风向标,在复习的过程中有所侧重,把握考试的方向,有针对性地复习,按模块逐个知识点进行击破。在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副省级)法律部分考察3道题,(地市级)法律部分占了11道题,由此看来在2018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中法律部分的知识点占有一定的比例。接下来会对这法律这部分内容进行梳理,有助于考生的复习。
  一、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国旗、国歌、是人民共和国的代表性标志,禁止任何人侮辱。侮辱国旗、国歌、的会面临刑事处罚。如:郑松泰把议员座席上的国旗和香港特区区旗倒转构成侮辱国旗区旗罪,现任香港理工大学的他,被作出裁决将其剔除教师队伍,合同期满后,亦将不再续约。又如:香港大学生毕业典礼侮辱国歌,校长将其轰出会场并警告不准予毕业!
  刑法修正案十于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重点罪名的区分(易混淆)
  1、盗窃罪
  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抢夺罪
  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3、抢劫罪
  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三者对比:
  相同点: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三者的都是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不同点:盗窃罪(趁其不备,偷摸的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有)
  抢夺罪(明目张胆地将他人财物非法占有)
  抢劫罪(明目张胆地抢走东西+施加)
  例题:下列情形构成抢劫罪的有( )
  A.甲将仿真一支装在裤兜里,埋伏在僻静处欲抢财物,巧遇乙边打电话边走了过来,甲见有机可乘迅速从暗处冲出抢了乙的手机就跑
  B.甲为给妻子切菜从商店购买了一把菜刀放在背包里。回家途中,见一女士乙刚从银行取款出来,于是跟踪乙到僻静处,乘乙不备,夺下乙的皮包就跑
  C.甲见一人打手机神情很专注,甲从后突然袭击其头部,夺过手机就跑
  D.甲见一老农紧抱一包裹不放便欲行抢,下使劲一拉没有拽下,甲又第二下使劲一拽,老农被拽倒在地摔成重伤
  【答案】C
  【解析】选项A错误,甲见有机可乘迅速从暗处冲出抢了乙的手机就跑,并没有对乙施加,不构成抢劫罪,应为抢夺罪。选项B错误,见一女士乙刚从银行取款出来,于是跟踪乙到僻静处,乘乙不备,夺下乙的皮包就跑 ,同样也没有对其施加,构成抢夺罪。选项C符合题意,非法占有财物,并且施加。选项D不选,构成抢夺罪,没有施加,不构成抢劫罪。故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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